隨著光伏市場的發展,分布式光伏的商業模式不斷演變、不斷創新,這些商業模式的出現刺激了光伏市場的發展,也暴露了很多問題和不足。小固就跟大家簡單分享一下國內分布式商業模式演變。
01戶用模式
1.1 經銷商模式
以光伏戶用上市為目標的獨立光伏戶用事業部企業,通常下設幾大區域中心再下設各省分布,在縣鄉鎮一級進行招商,經銷商和企業為相對獨立的合作關系。
作為獨立光伏戶用事業部,針對代理商審核(資質門檻等),加盟指導,技術培訓(營銷、施工、驗收規定、流程等)、約束條款、扶持政策、保險、季返、年返等進行重點關注。
受益于補貼政策,此時客戶以全款、貸款為主。融資渠道受限,且融資成本較高(與業主資信等相關)。此階段主要依賴品牌公司進行宣傳。
1.2 系統集成商模式
此模式的企業大部分由經銷商轉變而來,在掌握了技術、渠道、質量管理、成本控制后,轉型為系統集成商。
系統集成商針對踏勘、設計、設備選型采購、技經測算、備案、資質,施工、運維、技術指導,驗收規定,驗收流程等擁有自己一套標準化流程。
此時初步出現光伏貸,普遍與銀行合作,包括地方、國有銀行。屬于起步階段,不少公司會采取零首付方式進行宣傳。
1.3 平臺模式
接下來出現了以經銷代理商為目標的平臺模式,依托平臺供應光伏系統產品,同時提供貸款、保險、等金融服務供代理商給用戶,暫不提供施工、運維、市場開發。可讓代理商做到零庫存,按需發貨,減少了代理商的成本。
經銷商依托平臺的貸款產品、保險產品的支持,使得與客戶的合作更為的靈活及安全。此階段金融、保險手段屬于多樣性階段。
1.4 租賃模式
這種模式通常在不同地區開展業務,尋求有強大政府資源人際關系的合作商。在電站建設初期,項目公司資金能夠達到批復要求的一定比例,并且向租賃公司提供設備商名錄,由租賃公司出資該項目總投資剩余比例采購設備,并租給項目公司。
1.5 整縣推進典型模式
1.5.1 典型模式1
1.5.2 典型模式2
雙方共同合作開發建設電站,由正泰投資,農戶不投入任何資金,20年合同期滿后,光伏電站免費移交給農戶,繼續發揮效益。
2、綠色金融模式
銀行:提供10年期低利率的綠色金融服務
集成商:提供光伏電站建設與25年售后運維
用戶:申請貸款,享受穩定發電收益
02工商業模式
2.1 企業自投模式
企業自主投資光伏電站,由EPC建設施工,享受25年電站收益。此類模式下的企業資金通常比較充裕,綜合電價及用電量也比較高,收益率也是比較客觀的,回收期較短。
2.2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
此模式下的屋頂業主資金不充裕或者不想投資光伏電站,收租或者電費打折。
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,由EPC企業投資建設,通常以2種方式進行計費:
1、屋頂業主免費提供屋頂,EPC方以優惠的電價銷售給用電戶。
2、屋頂業主以租金方式提供屋頂,EPC方以正常電價銷售給用電戶。
2.3 共同開發模式
此模式下的用電企業通常想綁定EPC公司,讓EPC出資一定比例進行收益分成。也有部分是資金不足的原因。
用電企業與EPC公司共同出資,按出資比例進行收益分成,電價不優惠。
2.4 直接認購模式
對于一些優質的電站,用電企業、投資公司、國央企等組織會直接進行認購。
用電企業或投資公司、個人(項目業主)與項目公司達成電站認購協議,項目業主承諾一定的期限內認購電站,認購期間電站收益歸項目公司所有。
03小結
國央企有著雄厚的資金和良好的信用,但是缺乏下沉渠道;平臺商有著強大的資源整合能力、管理能力、強下沉渠道能力;一線經銷商有著地方資源協調能力、本地化施工開發能力,但是缺乏資金……而分布式電站開發、設計、融資、建設、運營及所有權轉讓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體,分布式電站商業模式的演變和創新就是為了適應市場變化,平衡各方訴求,保證電站平穩落地和利于大規模的推廣,最終成為促進光伏行業的催化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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